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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网站Canvas.com因商标纠纷域名被禁

本周,多元化招聘网站 Canvas.com 已因商标纠纷被美国地区法官下令停止使用该域名。
事件起因是,学习管理平台 Instructure 声称域名 Canvas.com 及其徽标包含与 Instructure 的 Canvas 产品和业务线相冲突的元素。
在 Instructure 的初步禁令请求获得批准后,美国地方法院支持 Instructure Inc.,命令 Canvas Tech 停止使用 Canvas.com 域名。
这并不是首例因商标而导致域名被禁止的例子,比如宝洁公司于1976年在中国注册了“safeguard”商标,注册使用范围是香皂、沐浴露等清洁用品。被告即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1999年注册了“safeguard.com.cn”域名,经营业务包括安防系统的安装维修。
法院认定“safeguard”为驰名商标,被告将“safeguard”用于安防系统会打破驰名商标主体的唯一性,冲淡驰名商标的识别力,造成驰名商标知名度下降,甚至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故被告的行为损害了驰名商标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现实中许多企业为了利用因特网获得更好的商机,往往会利用已有的商标等作为域名注册,使商标、商号等已取得的信誉在网络世界中延伸;同样,将域名注册为商标,也有利于加强商标或商号的保护效果。
但如果域名与注册商标并非同一权利主体,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就势不可免。近些年来,由于域名的唯一性以及域名注册后的非地域性特征,引发的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愈演愈烈,特别是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抢先注册为域名的现象,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对于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解决,各国都在积极探讨对策,如美国实行申请在先的域名注册原则,并主张网络域名注册程序开放竞争。
我国因特网的利用起步较晚,但涉及的域名争端也时有所见。为有效解决域名争议,1997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当某个三级域名与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机构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该期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域名管理单位无关。
随着电子商务的开展,域名已成为发展电子商务的基础,网络越来越被商家视为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手段。使用商标作域名,可以实施网络空间的品牌延伸。相应地,域名也可以作为宣传企业形象和产品、服务的重要阵地。这样,商标与域名就通过网络空间建立了一种以实现一定利益为目的的沟通与联系。
因此建议大家,注册商标的同时千万不要忘记注册域名,注册域名的同时也要想着对应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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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名称:招聘网站Canvas.com因商标纠纷域名被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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