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 消息:据中国控制吸烟协会消息,近日,有一种“天眼”品牌的卷烟在贵州、云南等地销售,并引起公众热议和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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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天眼”卷烟烟盒外包装上不仅有“天眼”的全景模型以及“FAST”字样(“FAST 是“中国天眼”的英文首字母缩写Five-hundred-meter Aperture Spherical radio Telescope,全称“五百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还缀以瑰丽星云和灿烂繁星。 2017 年 3 月 17 日,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了“天眼”中文商标,一年后,又申请注册了“天眼云烟”“天眼 云烟 FAST ”,上述三个商标类型均为烟草制品。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表示,云南中烟“天眼”卷烟商标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将与“天眼”、天象毫无关系的烟草制品联系起来,有盗用“天眼”科学声誉蒙骗消费者之嫌。同时,本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七)带商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云南中烟“天眼”既非贵州所产,又与天文沒有半毛钱关系,明显具有利用“天眼”的声誉误导欺骗消费者之嫌,且在公众中已产生不良影响。多家主流媒体纷纷呼吁不能任由“天眼”被商业滥用。
此外,云南中烟恶意抢注“天眼”商标,大力推广“天眼”卷烟将会加剧烟草危害,阻碍国家控烟工作,明显与健康中国国家战略相饽。
对此,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呼吁: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商标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云南中烟恶意抢注“天眼”商标事件,宣告该相关注册商标无效:
二、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按照《公约》要求,完善对烟草制品包装的相关规定,推行平装包装:要求烟草制品包装印制大幅、清晰、能够直接反映烟草使用带来疾病的健康图片警示、以标准颜色和字体(平装)显示品牌名称和产品名称,限制或禁止在包装上使用其他标识、颜色、品牌形象或推销文字。避免在烟盒包装上出现“天眼”等国家重点工程、著名地标的形象,并以此营销、推广烟草制品的乱象。
三、国家烟草专卖局作为国务院控烟履约部际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一,应责成下属云南中烟公司,主动注销“天眼”相关商标,尽可能挽回对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中国天眼”的名誉损害与对公众情感的伤害。